失业人员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哪些情况下失业人员不得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7种情形:
一是重新就业。
二是应征服兵役。
三是移居境外。
四是退休。
五是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
六是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
5、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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