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便是为自己买一份将来的确保,能付老先生买的重疾险在他心脏病发之时,却不曾帮到他的忙,反倒给他们产生了一场纠纷案。近日,新闻记者从杨浦区法院获知,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申诉了付老先生规定保险公司付款保险金两万块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付老先生给自己选购了一份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在付款了2期保险费用后,因为没准时交纳保险费用造成 合同书在2008年8月中断。九月,他再度赶到保险公司,并填好复效申请报告,在反面的身心健康告知及声明书上匆匆地加上好多个勾,缴了费,修复了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不久因心肌梗塞、心梗住院,住院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索赔。可保险公司得出的回应是“付老先生复效前因后果患心肌梗塞住院,复效时未属实告知我企业,依据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有关要求,本企业未予赔偿保险金,消除保险合同解决。”原先2008年的7月,付老先生曾因为心肌梗塞住院,充分考虑日程安排等缘故而没采用手术医治,待病况好转后就住院了,在申请办理复效时,未将这事告知保险公司。 在案件审理中,付老先生表明自身并不是有意不告知,是保险公司在他申请办理合同书复效全过程中沒有提醒他,更沒有积极了解,即然身体状况这般关键,保险公司理当尽到提醒、表明责任,并应积极开展掌握。因此 ,他规定保险公司付款两万块保险金,并再次合同履行。 保险公司则觉得,付老先生在申请办理保险单复效办理手续时,签了商业保险复效申请报告,该申请报告申明栏处尤其注明了相关身体情况的申明內容,王自己也在该申明栏下边签名确定。表明其已了解并一目了然自身有属实告知的责任,但是他却瞒报了自身的病况,因此 企业回绝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保险公司根据规定付老先生填好保险合同复效申请报告的方法,了解他的身体状况并无不当。而且保险公司早已根据“顾客表明”对申请办理复效用留意的事宜与免除责任內容开展了提醒与表明,付老先生无法将自身的身体状况告知保险公司,应属付老先生自身因过失未执行其属实告知责任。由于2008年7月王去医院治疗冠心病,足够危害保险公司决策是不是愿意诉讼附加险保险合同复效,或是提升保险费用,因此 保险公司有权利消除已复效的诉讼附加险保险合同,并对先前产生的保险事故,不担负计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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