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公布中国保监会起草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全面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加大对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就是落实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一些内容。不仅将保监会自主创新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在保险法中确立下来,同时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核心的资本分级制度、测算评价标准 、行业资本补充机制等也写入了保险法。还建立了偿付能力风险的市场约束机制增加了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处置措施。
青岛保险业业内专家蒋先生认为:“意见稿大量篇幅对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作了详尽的规定,不仅仅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总体要求,明确了保险公司治理不符合规定、情节严重的监管处置措施,还反向规定了不合格投资人通过收购保险公司,现有股权间接入股保险公司,规避监管审核的处置方式。完善了规定股东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关系的公司治理制度。真正的实践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意见稿中对于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等的违法行为,适度调整了罚款幅度,以提高违法成本。对于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不同程度提高了处罚的力度,处罚金额大多提高至10万元以上,罚款上限也多提高到100万元至300万元,总体上调整为现行《保险法》的2~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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