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使原先遗留在私人金融机构的部分风险以法律的或规则的形式转移至相互担保协议下的其他金融机构;转移至共同保险情形下的投保储户;转移至未正式投保储户和其他债权人,尤其是次级债务持有人。存款保险公司亦可在再保险市场以一合适的价格将保险标的物向那些有能力且愿意分摊风险的机构分保。
(1)相互担保(mutualguarantees)。
相互担保的机制是使金融机构对所有的保险成本负责,这将激发他们对其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监管、给予监管部门更多的授权、通过市场纪律实施对金融机构的奖惩,即在同业银行市场和支付体系中,给予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以较优惠的待遇,而对那些资信较差的金融机构则给予处罚。荷兰、德国采用了相互担保的做法。捷克则在1994年法案中引进了事后征收制度,以保护保险基金,且建立了迫使金融机构对其同行实施监督的激励机制。
(2)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商业保险公司的传统做法是要求“扣除"(deductible)O,以便为超出这一金额的更多的灾难损失保险。存款保险机制则不然。通常存款保险只对小部分损失负责,而大部分损失则由储户和债权人承担。而在共同保险情形下,除了存款保险公司对一部分损失保险外,其余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公司与储尸共同分摊。例如,保险基金可能对第……:档损失实施100%理赔;对于第二档损失,保险基金负责90%,其余10》《则由投保储产分担;对于第三档损失,保险基金负责75%,剩余部洲0由投保储户承担;对于第四档损失,双方各分摊50%。我们在前面的研究中曾经指出,目前国际上有8个国家是通过共同保险或共同支付的形式来分摊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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