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3年06月26日 浙江湖州南浔的张先生在2011年的时候购买了一辆二手马自达轿车,当时办理了相关转让手续,但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后张先生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受伤,张先生想让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交强险未办理变更手续,故不予理赔,事情陷入僵局。吴某一纸诉状将张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湖州市南浔区法院菱湖法庭。2011年6月11日,张先生驾驶着刚入手没多久的二手马自达轿车行驶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吴某受伤,交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此时,张先生回想起当初并未与转让人王先生办理交强险变更手续,他马上致电王先生,得知王先生在2010年底为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1年12月30日,即事故发生时该车辆还在保险期间内。张先生将上述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应当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的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的车未办理保险变更,故交强险已失效,不应由保险公司理赔。
法庭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相关抗辩不应予以支持。经承办法官释明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同意理赔,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吴某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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