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议案》和《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状况、募集资金使用、募投项目进展等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核,我们认为:1、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使用25,000万元的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和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大大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可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拓展金融业务等新领域,可以改善公司的资产结构和收入结构,开辟新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3、公司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国家和宁夏地方产业政策,可满足宁夏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的实施、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建设对金融服务业务的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社会效益显著,具备充分的政策支持条件和市场需求条件。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请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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