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方案设计》PK方案(下)十七、《全方案设计》中的合理退休年龄《全方案设计》制定的“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根据国家人口状况和人口预期寿命来确定,而人口预期寿命是由人口平均寿命调整确定,确定了退休年龄与人口平均寿命的逻辑关系,要进行量化处理,即人口预期寿命的80%(男)和75%(女),是随人口平均寿命变化的,暂时维持男女退休年龄有差别。
在退休年龄与人口平均寿命之间建立一个固定的联系机制,随着人口平均寿命的延长而增加,不能硬性人为的规定退休年龄。《全方案设计》说明目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一个结点,提出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也是一个结点,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一个起点,只是制定一个合理的退休年龄的标识,是退休年龄的一个过程,各个方面都应能够接受。由于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是一个启始年龄,不再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一定要退出社会劳动,具有某种弹性、较为灵活的退休。不能硬性的剥夺人们的劳动权利,通过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激励机制,劳动者根据自身的状况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何时退休成为个人决策,在退休年龄、退休方式和退休收入方面有所选择,推迟、延后领取退休金,还可以继续参加社会劳动,获得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退休年龄的讨论根本上不是年龄的问题,而是如何来建立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的问题。
《全方案设计》建议用“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替换“法定退休年龄”,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详见建议编号:41599号/关于尽快实行“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建议。十八、《全方案设计》确立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和约束条件《全方案设计》不仅找到了合理的退休年龄,而且确定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包括:领取老年养老金条件、领取劳动退休金条件、领取个人储老金条件。其中在领取劳动退休金条件中用“社会统筹和个人缴存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最低缴费年限”进行基本的限制。说明了公民的最低缴费年限应是模拟人一生的四分之一的时间的合理性。“达到启始领取劳动退休金年龄的劳动者允许推迟退休”和“从事过特殊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
并且制定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约束,即制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有期限的,既有停发、有终止、有终结等约束。建议制定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规范公民因参加社会劳动而领取劳动退休金的权限,建立公民参加社会劳动的时间和领取劳动退休金期限的关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保险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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