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是社会保险的简称,具体而言就是五险一金中的五险:老有所养的养老保险,病有所医的医疗保险,失有所得的失业保险,伤有所疗的工伤保险,生有所保的生育保险。
对职工而言,社保是五险;对居民而言,社保是两险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几乎会伴随每个人一生,但很多人对社保却知之甚少,尤其是当一个人因为离职出现社保断交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很多人以为离职后让别的公司代缴社保是万无一失的,但这个案例或将颠覆你的想象!
本案例的主人公有两个:想在北京办理工作居住证的于某、于某的朋友——在北京开公司的贾某。
为了让贾某给自己代缴社保,于某跟贾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支付了6万余元。一年多过去了,发现只缴了三个月社保的于某将贾某及其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返还剩余4.6万元。9月11日,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求。让于某意想不到的是,法官表示这种行为很严重,甚至可能触及犯罪。
贾某为何只为于某交3个月社保,原来贾某公司账户被封,资金周转困难,故没有进行后续缴纳。不过贾某辩称,即便如此公司也一直按期向社保中心保持申报并已申请延期缴款。公司代理人也表示,因公司已在社保中心代于某申报,公司处于欠缴费状态,社保中心又不允许不交或删除已申报的社保,所以公司只能延期为于某缴纳,费用无法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有关代办、代缴社保的约定,应属无效。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
1、用人单位和个人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据此,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应自行办理申报并缴纳,不能通过与自己没有用人关系的单位代为办理缴纳社保。
本案中,各方均明知于某与公司之间并无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贾某仍收取于某款项后通过其公司为于某交纳社保五险的行为,属于通过虚构劳动关系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坏了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还会涉及我国刑法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犯罪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于某与贾某签订的委托代办、代缴社保五险的合同无效,判令贾某返还费用4.6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应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合法途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切勿对此心存侥幸,相信街头巷尾小广告或朋友介绍的代办、代缴社保等“捷径”。国家推行社会保险是为广大群众、劳动者提供基本保障的社会福利,劳动者应通过合法途径享受福利待遇,企图规避法律谋取便利的行为,轻则使自己的钱财有去无回,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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