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因其自身的性质,存在着许多区别于其他基金的重要特点。
1.法律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国家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手段在全社会强制推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的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规定统一确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人一方均无自由选择与更改之权利。
强制性是社会保险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是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只有强制征集社会保险基金,才能获得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实现国家的社会与政策目标。国家作为社会全体成员的代言人,有责任保障每个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而且劳动者又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社会财富是国家乃至全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所以国家应采取强制手段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都具有法律强制的特性。如雇主和雇员必须依法按时、按法定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金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投资组合与投资数额的确定均须依法进行,以确保基金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安全有效的基金管理方式。而商业性保险基金、金融性信托基金则是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商业契约而建立,基金管理及规则要相对宽松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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