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具有收取保险费在先,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的业务特点,所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大小对公司经营的稳定发展非常重要。总体来看,中资公司的偿付能力不足,“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比率(偿付能力不足差额/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已经高达32.69%。”但各公司偿付能力的差别较大。我们选取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以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的比率表示资本充足率来比较各公司的偿付能力。
由表2—4可以看出,保险业市场中的第一、二、三集团的资本充足率依次递增。第一集团的平均资本充足率为7.62%,第二集团为11.47%,第三集团为37.55%。四家大公司业务量最大,偿付量也最大,但问题是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如果按《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考虑风险资产因素,则所有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会比表2—4数字大一点(保险公司资产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所占比重较大,这类资产风险较小)。可是,由于四家大公司不良资产比第三集团多,所以考虑风险资产之后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前者与后者之间的差距还会比表2—4中的差距更大。
由于多年来中资公司的赔付率不高,财产险一般不足50%,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售出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尚未到偿付高峰,所以目前还不觉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但随着竞争的加剧,费率的降低,赔付率必将上升;随着时问的推移,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逐渐到期,若没有高效的资金运用和风险管理能力作保证,保险公司的支付危机不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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