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权利存在于重复保险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具体来讲,如果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导致各个保险合同的赔偿总额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构成重复保险。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只向其中一个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该保险人有权向其它保险人要求,按一定的分摊方法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要求其他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权利即为分摊权。
保险人行使分摊权条件包括:(1)应当就同一保险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如果是给付性的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人身保险的原理,则不存在分摊权。(2)各个财产保险合同匀承保了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危险,例如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火灾均为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事故。(3)各个财产保险合同向同一个被保险人的权益提供保险保障。(4)各个财产保险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处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亦无失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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