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计算(1)非上海地区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说明:①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②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③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④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2)上海市①医疗期=n+2≤24(月)(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第几年)②根据沪劳关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医疗期中“月”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因此,按照目前最新的规定,每月的工作时间应改为20.83天。③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医疗期直接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可,不存在累计病休周期。
相关法规---医疗期终止及赔偿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啊,好苦恼,合同到期前一天,员工递交病假条,进入医疗期,合同就不得终止,还得顺延)所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视情况而通知员工哦,宁可支付代通知金,合同到期当天通知问题型员工终止,也不要给其留下反应时间,防止企业被拖入医疗期的深渊。
相似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类似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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