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昨日对外披露《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相比此前,本次最大的改变在于,对于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未成年人身保险,不再受10万元保额所限制。
根据《通知》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据了解,此前做出的对未成年人实施限额投保,主要是为了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以伤害未成年人为目的来骗取保险金。保监会曾于1999年规定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但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又于2002年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地的这一保险金额上限提至10万元。
2011年4月起,保监会再次做出修订,规定上述四地保险公司对全国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额统一上调为10万元。 为了防范超限额承保,保监会要求,对于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并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不过,保险公司未来对未成年人给予50万元保险金额限制也并非简单的一刀切。
《通知》还表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等不受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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