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企业前来询问称,他们发现新招的一名员工患有精神病,该如何处理?先看有无欺诈行为首先要看订立劳动合同有无欺诈行为。如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询问员工是否患过精神病,而该员工没有如实回答(需证据确凿),导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有证据证明该员工是精神病复发,则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其次,在无欺诈的情况下,需分试用期内和试用期满后两种情况。无欺诈情况下的两种情况在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精神病的”,则用人单位可以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但有其他事实证明其不符合其他录用条件时,可以在其医疗期满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单位也可以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患有精神病的,可参照《复函》的规定,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3个月至1年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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