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柳州市区各参保单位:为了促进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规范化管理,督促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履行社会保险义务,更好的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证对象:柳州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二、验证时间、地点:1.时间: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2.地点:映山街1号金秋大厦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业务分厅(由所属城区管理部办理)三、验证内容:1.核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变化情况;2.核查参保单位参保险种情况;3.核查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4.核查并确定参保单位社保征缴业务经办人身份。四、验证提交材料:1.《柳州市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可在柳州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网下载或各城区管理部领取)一式二份,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2.原参保登记时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用于制作《柳州市社会保险业务办事卡》,一家单位可指定两位经办人及办理两张卡);7.复印件要求用A4纸且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五、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参保单位,须补办有关手续后,予以验证。1.提供证件资料信息与原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单位;2.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3.险种参保不齐全的单位(如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参加五险)。六、验证后相关措施及规定:1.2013年验证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将予以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柳州市社会保险业务办事卡》;2.201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经办人必须凭《柳州市社会保险业务办事卡》办理社保征缴相关业务;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及验证手续的或审核不通过未补办相关手续的,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七、各城区管理部联系电话:1.城中区管理部(金秋大厦7楼,联系电话:2813905)2.柳南区管理部(金秋大厦7楼,联系电话:2826215)3.柳北区管理部(金秋大厦8楼,联系电话:2804073)4.鱼峰区管理部(金秋大厦9楼,联系电话:2803923)5.柳东、阳和管理部(金秋大厦9楼,联系电话:2817703)八、市辖各县按此通知执行。柳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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