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讯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通知,放宽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条件,并放宽省本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变更登记条件。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方面,取消了四个方面的申请要求:取消医疗机构批准时限要求,医疗机构获得执业许可证后,即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点资格,执业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上年度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等材料;取消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经营面积准入要求,对承担国家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综合医疗服务机构,可按卫生行政部门设定的面积认定;取消医疗机构空间距离要求,不再设定半径300米内无重复三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取消上年度业务收支无亏损、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条件。
针对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则取消了半径300米内无重复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取消上年度业务收支无亏损、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能力的条件。同时,还放宽了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变更登记条件:在办理定点零售药店项目变更登记时,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改变的直接办理;经营地点、面积变更的,按照申请变更时的评估标准重新确认定点资格。通知还明确了省本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受理期限。省医保中心应在定点资格确认文件公布后两个月内,集中受理获得省本级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的签约申请,并完成协议签订,实现定点联网。省医保中心在联网签约时不再对有关条件进行复核,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报省人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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