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暂行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昨天(9日)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适用范围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缴费程序新规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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