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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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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医保工作的要求,在《关于印发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医保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医保工作的要求,在《关于印发 东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的通知》(东政发〔2013〕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14〕149号)文件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筹资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个人按每人每年85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00元;缴费标准二:个人按每人每年260元缴纳,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00元。山区村个人缴纳部分在上述缴费标准基础上减免50元(由市财政负担)。大病医保基金从上述筹资中提取,不另行缴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 三无 对象、特困残疾人以及困难学生,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担。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领取本市居住证的外来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不予补助,由本人全额缴纳。
二、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1200元,其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300元。转外就医按三级甲等综合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取消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政策,同一医保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文件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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