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修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市民冯先生的案例经过三审,市高院最终判决,不赔!
法院:司机身份不因下车发生改变,保险公司只赔交强险 司机下车修车结果被自己的车撞伤,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不赔?市民冯先生的案例经过三审,市高院最终判决,不赔!
2010年4月,冯先生为自己的一辆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当年6月28日,他驾车沿金开大道行驶至金竹苑时,车辆出现故障,于是便停在路边修车,因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车辆滑行,其左下肢被车辆撞伤导致截肢。高新区警方认定,冯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5月,冯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绝,随后他将保险公司告到巴南区法院,索赔保险赔偿62万余元。
一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冯先生系该车驾驶员,又系被保险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造成驾驶人的人身伤亡的,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先生在驾驶过程中应当属于车上人员,但该车停车后他下车检查车辆状况,其车上人员身份已经转换为第三者,不再属于车上人员,应按照第三者进行赔偿。巴南区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第三者商业险赔偿41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五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五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商业第三者险保险赔偿范围。本案中,冯先生仍系该车驾驶员,驾驶员的身份不能因为检查车辆,暂时离开车辆,就发生改变。作为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其遭受的人身伤亡不属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范围。2013年11月,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12万元,撤销第三者商业险赔偿4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今年年初,冯先生向市高院申请再审。冯先生称,根据一般理解,自己下车后不能再操纵机动车,已丧失“驾驶员”身份。近日,市高院认定,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冯先生虽未在车上,但其作为投保车辆驾驶员的身份未发生改变。市高院遂驳回了冯先生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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