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吴瑞艳解析,机动车三责险主要是用来化解交通事故中可能存在的侵权赔偿责任,是为了向受害的第三者提供基本保障,合理分配危险损失,旨在确保第三者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而投保人之所以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其目的是为了遇到突发事故时,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害、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被保险人伤亡,三责险免赔的免责条款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针对本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俊阳说,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格式条款中规定了第三者范围是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和家属成员在内的第三者,即投保的机动车行驶途中将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本人的家属成员撞伤亡的,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保险金的,而导致其他人伤亡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果,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机动车三责险的人文关怀更是无从得以体现。
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监庭庭长薛灵说,本案中争议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属于格式条款。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原告属于被保险人和第三者两种主体身份的竞合,从而产生上述争议,此时应作出有利于受害人一方的解释,且被告B财产保险公司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已充分提请本案原告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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