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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能否免赔?突发精神病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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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精神病患者是无法领取驾驶证的,一般也不存在精神病患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赔偿问题,但已领有驾驶证的人突发精神病撞死人怎么办?2014年8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

精神病患者是无法领取驾驶证的,一般也不存在精神病患者驾驶机动车肇事的保险赔偿问题,但已领有驾驶证的人突发精神病撞死人怎么办?2014年8月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奇的保险合同纠纷。?王某系海安一普通公司职员,无精神病史。2013年6月3日,王某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领取了驾驶证。几天后,王某在一保险公司为其新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13年4月8日,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路人钟某当场死亡。王某当即驾车逃离了现场。次日,王某回到家中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其父母立即陪同王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王某供述称,其驾驶该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系突发精神病所致,逃离现场并不是因为害怕受到法律惩罚,而是因为害怕被围观群众嘲笑。为此,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证明事故系王某精神病发作所致。因此,公安机关未将王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也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期间,王某与钟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外一次性赔偿了钟某家属19万元。此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但均遭到拒绝。今年5月,王某将保险公司告至法庭,要求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钟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9万元。?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王某作为精神病患者,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及“发生事故后,在未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车辆逃离现场”的两种免赔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对涉案交通事故不负有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以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王某三责险保险金14万元而告终。?法官说法: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抗辩其符合两种免赔情形,但在交警部门未将“王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第二个抗辩理由显然难以成立。故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王某突发精神病驾车”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这一免赔情形。?
?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第4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我国第22第2款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王某突发精神病驾车”属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这一情形,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承办法官认为,规定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这一免赔情况,应当是指驾驶人明知其患有某种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然驾驶机动车情形,此情形下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而本案中,王某投保前已经通过了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领取了驾驶证,属于合格的驾驶人。事发前,王某无精神病史,其对于“突发精神病驾车”这一行为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不具有过错。如果将涉案情形视为免赔情形,那么,不但有悖于的立法初衷,不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投保人王某也是显失公平的。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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