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0]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中直企业,经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三三制”筹资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及时向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应承担的资金。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有困难,不能足额拨付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当年年底以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的要求给中直企业出具证明,并由所在市(州)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经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核实后,相应核减省财政安排给各市(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
二、对已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的中直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按规定向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资金和不给中直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中直企业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经调查核实后,按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的拨付比例,相应核减省财政安排各市(州)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对因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中直企业要按规定定期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和资金筹集发放情况,并及时填报统计报表。
四、为了切实做好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调查了解中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情况。请各市(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填报《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调查表》(附表)并于12月5日前报送省劳动服务公司职工待业保险处。
附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2日财社[2000]8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财务关系单列企业及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负责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关心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
二、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确定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下岗职工,对于不符合中央财政补助条件的企业,不得向中央财政申请补助。凡因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中央财政补助申请材料;中央财政对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预拨资金时,不再分配到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
四、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及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负责分配中央财政安排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预拨资金。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到财政部办理请款手续,同时将预拨资金的分配情况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备案。
五、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将预拨资金拨付到接收所属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加强对所属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将企业自筹的1/3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只要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在职职工工资,就必须将应承担的1/3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七、中直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当地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对于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中直企业,要与经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签订补缴协议,制定补缴计划,限期补缴失业保险费;补缴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帮助解决。
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中直企业,经办其失业保险业务的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按“三三制”原则及时向中直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资金。当地失业保险基金调剂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以前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3号)给中直企业出具证明,同时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经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核实后,相应核减中央财政安排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专项转移支付数额,相应增加中央财政对中直企业的补助数额。
八、为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足额发放,对于部分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自筹不足和社会筹集不足部分,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垫付;年终清算时,总公司(全行业)效益较好的,中央财政对企业自筹不足部分不予补助。
九、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下岗职工档案,安排专人负责下岗职工管理工作,真实、准确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
十、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所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力度,统筹规划,合理调配劳动力资源,指导所属企业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路子,及早研究落实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政策措施,促使下岗职工尽快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十一、为做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工作,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做好清算准备工作。年终,各总公司(行业主管部门)首先与所属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然后再与中央财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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