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政府发布的《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实施。9月1日生育的女职工及其它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男女职工发生的相关费用,只要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买单。同时为了使本市生育保险制度顺利实施,市劳动保障部门还同时发布了《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生育保险规定的有关条款、政策界限和办理办法作出了具体解释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本市生育保险制度更加完善。
《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泛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也要依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据介绍,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保障母缨健康。目前本市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四项。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无论招用男女职工都应当按照全体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全员参保,可以均衡生育行为的社会负担,不使因女职工生育而增加招用女职工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保障女职工的公平就业权。
据介绍,在核定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时,本市规定,如果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据介绍,为了细化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办法,增加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另行制定了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
市劳动保障门特别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凡属规定应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9月1日起的30日内,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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