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进出口贸易规模的发展,海上预约保险制度以其简捷、便利的特色越来越受到保险公司和进出口企业的欢迎,已成为一种习惯的做法,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预约合同产生的纠纷也市场发生,今天我们简单分析关于预约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因疏忽导致投保信息不准确引起的纠纷问题。
案例: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2007年7月,信达股份依据前述协议填报《进出口运输险预保单》,经某保险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审核确认承保。随后保险公司签发《货物运输保险单》,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为1,325,501美元,信达股份缴纳了保险费。2007年7月11日,承运前述保单项下货物的巴拿马籍货轮“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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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由巴布亚新几内亚金贝港(KIMBE)驶往中国张家港的途中在西关岛西北海域遭遇大风浪沉没,造成保单项下货物全损。信达股份获悉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用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发出了书面出险通知。最终,保险公司经调查,已信达公司未能准确告知船名为由拒赔。信达公司就此案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合理损失。
在了解法院最终判决结果之前,我们先简单了解下相关问题:
1、什么是预约保单?预约保单(Opencover)又称“开口保单”、“敞口保单”,是保险公司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或以FOB
CFR价格条件进口货物的保险单。预约保险单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先预约保单也广泛运用在国内货运险等其他险种当中。凡属于预约保险单的保险范围内的运输货物,一经起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立即以起运通知书或其它书面形式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地点、开航日期等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2、预约保单为何如此受欢迎?对被保险人来说:不必为每一笔交易中的风险逐次与保险人协商讨论保险合同的条款,简化了业务程序,还可以避免漏保和防止保险费的增加;对保险人来讲:最大的好处是保障了稳定的保险费收入。
3、预约保单项下如因投保人疏忽导致信息不准确是否可判定为保险责任?我国法律并未对以上纠纷作明确约定,但英国海上保险法对这种将预约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漏报、晚报、误报的情形予以区分,并相应规定了善意认定标准的做法,我们认为值得借鉴。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主要还是要看该疏忽是否是善意?在预约保单项下判断是否善意,笔者认为主要看投保人有无选择性投保的可能。因现阶段也有部分投保人为了节省费用,采用选择性投保,对认为风险较小的不予投保,若知悉货物出险但未投保后即会采用各方法补投保,这种不公平的做法也会给保险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作为保险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注重从三方面查实:
A.主要投保信息是否匹配得上:如以上案例,投保人提供的信息中,时间、运输路线、标的品种、数量等均符合实际情况,船舶名称字母只有少数不准确,我们可以确认投保人确实为这票货物进行了投保。
B.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是在知悉货物出险后才进行补投保。
C.投保人过往的投保情况:保险人可以核实该投保人公司的总体经营情况与保费规模是否匹配以及采用抽查的方式来判断是否有选择性投保。
如果经查实判断投保人的疏忽是善意的,我们认为应该判定为保险责任,因为当事人选择预约保险合同这种保险方式的初衷主要就是防止相关人员在日常业务中的疏忽而导致部分货物漏保,如果保险人在此情况下不用赔偿损失,则有悖于签订保险协议的初衷。
判决结果:经过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链的审查,一审认定原告未准确告知船名确系因实际制单操作过程中的疏忽而导致的笔误,并认为这种笔误并不当然导致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遂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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