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作为现代保险的发源地,英国是最早提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1998年,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简称FSA)设立保险监管部门,专门负责日常保险监管工作,主要侧重于改善行业经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此外,英国有独立的金融服务仲裁局(简称FSO,由受FSA监管的所有保险服务商出资组成),大部分保险争议都可在此解决。FSO对消费者的补偿裁决最高限额为10万英镑,申诉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减轻了保险消费者的保险诉讼负担,有利于维护其保险消费权益。
美国——作为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美国早在19世纪50年代就成立了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机构。20世纪初,美国各州开始专门调查保险业,其中较为著名的是1905年纽约州立法机构的“阿姆斯特朗调查”并根据该次调查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法律,使保险合同更加规范、保险条款更加公平合理,如美国国会1974年颁布的《联邦隐私法》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伪造借口或从消费者调查机构处获得消费者信息是违法的,将被处以罚款。
与此同时,美国的保险判例法开始沿用“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的学说,要求法官从一位“外行”的被保险人角度考察其合理期待是什么,并根据此合理期待,对保险单进行解释。自“合理期待学说”被采用后,美国保险公司纷纷改良保险产品、重新制定保单内容、以清晰的语言拟订条款,并在签订保单过程中主动向投保人充分披露相关保险信息、为投保人购买适合的保险产品提供帮助。
日本——1998年,日本设立保户保障公司,所有保险机构必须以会员形式加入该公司,共同救助即将倒闭的保险公司并承担其所签保险合同的责任。同时,日本监管当局委托生命保险协会和损害保险协会负责处理相关保险咨询与投诉问题。
德国——1908年,《德国保险合同法》诞生,该法在立法之初原本保护的是保险人利益。二战后,随着德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成熟,保险公司下设机构逐渐健全、拥有信息日益丰富,原保险合同法已难以妥善处理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更易受到侵害。2007年,德国对该法进行大幅修改,新《德国保险合同法》引入了关于投保人义务、撤回权和解除权的新规定,全面改善了中间人和保险人的信息义务与指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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