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分别在 18 周岁、19 周岁、20 周岁和 21 周岁生存,保险公司分每年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期满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期满时基本保险金额的68%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三、保证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自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 22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为保证给付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保证给付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其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四、身故保险金
18 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
(1)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交保险费包括已豁免的各期保险费。
18 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同时合同终止。
五、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身故,则保险公司将豁免投保人身故后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投保人身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在合同犹豫期之后,如果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贷款。
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保险公司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具体额度需经保险公司审批。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保单贷款利率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如果投保人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投保人申请的保单贷款按保险公司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投保人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投保人可以申请增加贷款,但具体额度需经保险公司审批,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如果投保人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且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保险公司届时执行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投保人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合同的效力中止。
保险产品犹豫期内可以退保费,但是过了犹豫期退现金价值,可能会有经济损失,如果是因为交不起保费,可以考虑降低保额,大幅降低交费压力,但是仍然有一定的保障;如果只是短时间交费压力大,可以考虑将年交保费改为月交或季交;一般不建议做减额交清,如果现金价值低,减额交清一样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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