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世新,男,26岁,江苏南通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镇;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4月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曲来刚,男,27岁,山东潍坊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被告人王向东,男,34岁,贵州省遵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镇。被告人周鑫鑫,男,18岁,安徽省蚌埠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本市浦东新区川沙镇。
2007年4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严世新、曲来刚、王向东、周鑫鑫等酒后经预谋,由严世新、曲来刚、王向东三人先行进入本市浦东新区城丰路43号“燕燕发屋”嫖娼并寻衅讹诈钱财,周鑫鑫等在外等候。王向东嫖娼后找借口离开,严世新、曲来刚则在店里滋事,严见无法达到讹诈钱财目的,即打电话通知王向东,王伙同周鑫鑫等携带啤酒瓶返回店内,扔砸物品。当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川沙派出所社保队员曹建昌等人巡逻至此上前予以制止并欲处置时,四名被告人抗拒抓捕。
严世新、曲来刚先后用严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刺社保队员曹建昌、唐永忠、陈明荣、朱纳新等人,王向东则用从社保队员手中夺得的警棍击打社保队员头部等处,周鑫鑫用酒瓶殴打社保队员。嗣后,王向东驾驶社保队的巡逻车,与严世新、曲来刚欲逃离现场时,见周鑫鑫被抓,遂驾车返回,曲来刚、严世新下车分别持弹簧刀、警棍威胁社保队员,曲还持刀刺伤社保队员王金华背部。致使社保队员曹建昌因被刺破脾、肾脏造成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唐永忠、陈明荣重伤;朱纳新、王金华、朱毅强、曹兆民均受轻微伤。四名被告人作案后分别逃离现场。
王向东、周鑫鑫于2007年4月9日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4月9日傍晚,严世新向警方投案自首,当晚8时许,曲来刚亦向警方投案自首。王向东到案后为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线索。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严世新、曲来刚、王向东、周鑫鑫共同寻衅滋事,在遇社保队员制止时,暴力抗拒抓捕,严世新、曲来刚先后持弹簧刀捅刺社保队员,分别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四人轻微伤,被告人严世新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因严世新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曲来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严世新、曲来刚作案后能投案自首,应从轻处罚。
王向东、周鑫鑫积极参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王向东到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严世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曲来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王向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周鑫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