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两个例子。一个是厦门的一位农民患有癌症,但他一直以其妻子的名义就医。在其兄弟的策划下,此人带病投保,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约一年后,此人病故,家人索赔。保险公司遂进行全面的调查,各大医院均无其就医记录,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进行了赔付。然而,纸包不住火,此案终于在乡亲们的举报下败露,其家人不但被迫退回了保险赔款,其兄弟还受到司法处理。
另一个例子是深圳一位姓江的女士在投保时,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了自己曾因卵巢囊肿做过囊肿切除手术。保险公司审核后,只是要求她每期加付保费,她的保单在加费核保后生效。投保一年半后,江女士再次因卵巢囊肿住院,被诊断为卵巢癌变。江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报案,六天后,她就得到了条款规定的20万元保险金,而且还因此免缴以后各期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江女士的诚实保护了自己,使她在灾难来临时得到了保险的保障。
在投保时要如实地向保险公司告知自己的情况,这在保险上叫做最大诚信原则。如果你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的话,你的保险合同只能因你的过失而不发生任何效力。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投保前和投保后,都在投保人控制之中,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及发生的变化只有投保人最了解。而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承保。保险公司没有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对为数众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所以,保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利益而产生的,它是世界各国保险合同法的共同原则。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惩罚是: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以后,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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