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承保能力并保证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 保险经营是否稳定不仅关系到保险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关系到对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履行,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要求保险经营的承保额要与其承保能力相适应,即保险承保者的总承保金额要等于或小于其总承保能力。所谓承保能力是指基于公司净资产规模基础之上的公司业务容量。它是通过净承保费对公司净资产的比率,即业务容量比率来衡量的。保险人在一个给定的时期内(通常为一个会计年度)所发售的所有有效保单的保费之和为总承保保费,也包括再保险保费,而净承保保费只包括原保险保费。
承保能力成为限制公司接受新业务的理由在于:第一,保费实际上是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保险人接受的保单越多,其负债越大;同时,发售新保单还意味着保险人要支付新的费用,如保单的制作、代理人的佣金、经营的各项成本等,这在短期内必然会造成保险企业净资产的减少。第二,如果保险公司接受的新业务太多,损失和费用又超过了净承保保费,公司就必须动用以前的盈余来偿还债务。这两种情况无疑都将增大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人必须在其业务容量允许的范围内保持业务量的增长。保险公司对某一投保单位的总承保能力等于自留额与可能分出去的分保额的总和。保险公司的自留额直接受其自身偿付能力的制约,而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又是由保险人能用于补偿或给付的资本金及公积金总和所决定的。在资本金及公积金既定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通过危险分散、对现有承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分保方式的运用三种方法来维持和扩大其承保能力并保证经营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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