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或基金,保证金和偿付能力
为保护被意外险人的利益,意外险人要能够及时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意外险公司在开办时,必须按照管理机关的规定,具备一定数额的资本金或基金。
保证金是意外险公司按照管理机关的规定,根据资本金或基金的一定百分比提存的,并且存人管理机关指定的处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保证金是用于在意外险公司破产或未能履行意外险责任时,由主管机关按一定程序,用以支付赔款或意外险金。
资本金或基金的数额、提取保证金的比例,通常由管理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情况,以及经营各类各项意外险业务的需要,进行确定并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意外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国家对意外险市场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意外险公司所具有的最低偿付能力,应该为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管理机关规定的金额,不足时,要增加资本金或基金,以弥补差额。对于偿付能力不足,又未按要求增加资本金的,管理机关可以限制其营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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