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并将其有关整改方案、具体措施和到期成效等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意外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保监会可以要求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资本,责令办理再意外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70%之间的,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责令其拍卖不良资产、转让意外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商业性广告、调整资金运用、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以下的,保监会除采取前项措施外,可以对该意外保险公司依法实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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