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指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得以现金价值为担保,向意外保险人申请贷款,以满足经济上时需要的合同条款。
保单质押贷款条款
意外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保单质押贷款,是意外保险资金运作的重要方式之。投保人若有经济上需求,可以凭保单向意外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期限般为6个月,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贷款本息以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般为现金价值的为限。投保人应当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逾期不还,意外保险人将发出催告通知,投保人除归还本息外,还应承担违约金和逾期利息;若投保人在催告下依然没有还贷,而贷款本息已达到现金价值时,意外保险人将发出限期归还通知,投保人在期限内不还,将导致意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后果。贷款期间,意外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给付意外保险金,但要扣除贷款本息。
自动垫付保费贷款条款
自动垫付保费是指投保人未在宽限期内缴付当期保费时,意外保险人得以在保单现金价值范围内,自动向投保人提供贷款以抵缴保费,从而使合同继续有效的行为。意外保险人垫付的保费,性质上是向投保人提供贷款,属于保单质押贷款的种。意外保险人的自动垫付行为,可以依约持续进行,直至累计垫付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为止。届时,若投保人仍不缴费,将导致意外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后果,此时,该保单已无任何现金价值。自动垫付保费贷款期间,意外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若发生意外保险事故,意外保险人给付意外保险金,但要扣除垫付的保费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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