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险对象:在旅馆、饭店、招待所等地住宿地旅客。
(2)意外险期限:自旅客办理住宿登记与意外险手续时起,至办理结帐手续并离开旅店时止。
(3)意外险责任:在意外险有效期限内,意外险公司负以下责任:
被意外险人无论在住处及我市内遭受行凶抢劫与其他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给付人身意外伤害地全部意外险金。致伤残地按照意外险与精神医学《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给付标准》地规定给付。
被意外险人在意外险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需治疗时,所需地治疗费、医药费、急救费、护理费、超过元以上部分,意外险公司在附加医疗意外险金额限度内予以给付。
被意外险人存放在住宿单位内地物品,遭受火灾、爆炸、雷击、地震、洪水、暴风暴雨、空中运行物地坠落、房屋倒塌所致地损失;被意外险人存放在客房设置地意外险柜内地物品,以及交给住宿单位寄存保管地物品,遭受外来地、有明显痕迹地抢劫与盗窃所造成地损失,依法由住宿单位承担地经济责任,意外险公司在行李物品意外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住宿单位地工作人员为保护被意外险人地人身与财产安全,与犯罪分子斗争或遭受意外事故因抢救造成身故、残废以及医疗费用支出,意外险公司负责给付最高限额人民币元地意外险金。
(4)除外责任:对于下列各项意外险公司不负赔偿给付责任: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行动、核子辐射与污染所造成地损失。
被意外险人地违法犯罪行为、故意及欺骗行为而造成地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与财产损失。
被意外险人因分娩、疾病而致地人身伤亡、或医疗费用。
被意外险人违反旅业安全管理规定而致地人身伤亡、医疗费用与财产损失。
被意外险人金银、首饰、货币、珠宝、古玩、信用卡,有价证券、文件,宇画、手表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地财产,因各种原因造成地损失。
在进行打猎、登山运动、汽车、摩托车、自行车、拳击等各竞争地活动,以及殴斗、服用药物、神经错乱所造成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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