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5年9月,李某下岗后自主创业,开办了一个小厂生产自行车。开业之初,一个朋友告诉他,如果担心所生产的自行车可能会引起消费者的赔偿,可以通过购买产品质量保证意外保险进行避免。李某听后认为购买意外保险确实是一个好主意,它不但可以通过意外保险转嫁赔偿保险风险,而且还可以让购买者产生有意外保险公司承保产品质量的产品肯定是有质量保证的产品的心理,这样还可以起到促销的作用。于是2005年 月2日李某就到意外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产品质量保证意外保险。2006年3月9日,李某生产的自行车刚上市 2 个月就出现一起事故,一消费者在正常使用自行车过程中,自行车前叉突然折断致使该消费者摔倒在地遭受重伤。于是该消费者提出更换自行车并赔偿了医药费。于是李某向意外保险公司提出包括元自行车损失在内的索赔请求。请分析,意外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与意外保险公司签订了产品质量保证意外保险,该险种的意外保险责任仅仅是产品因质量问题而导致产品本身的损失与引起的相关费用。因此,只有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要求更换自行车给被意外保险人所致的元损失才是意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对于消费者向被意外保险人提出的医药费损失补偿不属于该意外保险人的意外保险责任,而是属于产品责任意外保险的意外保险责任,所以意外保险人对被意外保险人的这部分损害赔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赔偿结果可以看出,产品质量保证意外保险所承保的责任正好是产品责任意外保险不予承保的部分,两者的意外保险责任具有互补性,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所决定的。
保险理赔车险理赔综合问答问题热点理赔服务律师服务投诉热线重大疾病保险
预约理赔顾问详细沟通
为了您的权益,您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
今天已有269人提交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