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险投资的必要性
1. 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社会再生产过程,总是在扩大规模的条件下进行的。而再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就需要有资本积累。意外保险资金是投保人广集的意外保险费积累形成的货币资金,在其应付意外保险赔款或意外保险金给付的同时,也有一定的资金暂时沉淀于企业内部,意外保险公司将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让度,返回再生产过程,相对地增加社会资本积累,从而扩大再生产规模。
2. 提高意外保险企业发展能力的需要
意外保险企业的发展要依靠企业内部不断地积累。从一般意义上说,意外保险是具有社会互助共济的、公益性质的行业,经营性的承保业务盈利不应该是最大化的,尤其是当今意外保险市场竞争加剧,不可能达到承保利润的最大化,其经营利润很可能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甚至有所亏损。意外保险企业赖于发展的资金来源,应该取决于意外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即投资的收益,这已成为意外保险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前提。
3. 保持意外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需要
偿付能力是衡量意外保险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的质量指标,也是意外保险监管机关监管的重点。
世界各国的意外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了对意外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以监督管理,以确保被意外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我国《意外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意外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意外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意外保险投资收益,从财务意义上说,已实际增加了意外保险企业的资产,因而提高了意外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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