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在疾病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企业职工患病(包括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按照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公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工作连续冶疗在6个月以内的(称“短期病假”),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至100%的病假工资。其具体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已满2年不满4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0%;已满4年不满6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80%;已满6年不满8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00%。 企业职工患病停止工作连续抬疗在6个月以上的(属“长期病假”,通常称为“吃劳保”),根据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至60%的疾病救济费(通常称为“劳保工资”),直至患病职工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其具体发放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50%;已满3年及3年以上的,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0%。如果企业职工本人标准工资低于企业平均工资,领取的疾病救济费数额低于企业平均工资的40%,应按企业平均工资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的标准工资。 另外,企业职工获得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或战斗英雄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患病停止工作连续治疗在6个月以内者不受工龄限制,原工资照发;治疗期在6个月以上者,疾病救济费一律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具有与离休条件同等革命经历的在职老工人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职工患病(包括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进行了若干改革,因此,实际执行情况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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