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意外险的朋友一定听说过恒安标准人寿意外险,恒安标准人寿意外险是一款适用人群颇广的意外险,随着客户对健康保障和意外保障需求的不断升级,保障功能全面、成熟的意外险日益受到客户的青睐,恒安标准人寿意外险就是因为其保障功能的全面、成熟,深受广大客户青睐,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恒安标准人寿意外险。
恒安标准人寿意外险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我们将从保险金额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后向您支付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就该残疾项目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最终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按加重的残疾程度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无论是否同时发生在头颈部或躯干和四肢,我们仅给付金额最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四、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的特别给付。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中全残指的是附表1中所列残疾等级第一级)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给付金额进行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特约约定的节日期间为国务院公布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
我们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支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本合同约定的该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不包括本合同特别约定的节日期间意外身故或全残的特别给付),本合同终止。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均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上述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您和被保险人填写并向我们提交符合法律要求的变更申请书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方能生效,我们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之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因受益人变更引起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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