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开展养老金信托?将养老基金信托给受托机构去运作,能有效地解决管理好庞大的养老基金运作这一困难。养老金信托的运作方式有哪些?一是受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才能和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二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养老基金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养老金信托是职业养老金计划,由员工集资持有,由专业的理财部门进行管理经验,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具有独立性,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是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也是建立私人养老计划重要方式。养老金信托是以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设立的。养老金信托主要是指职业养老金计划。即信托机构受托对企业的养老金进行管理,负责运用定期积累的养老金,在雇员退休后以年金形式支付的信托形式。因此,养老金信托的本质特征是,它由企业员工出资,形成一笔基金(通常包括上市的股票或者保险单),以信托的方式持有,以便在员工退休时为他们提供养老金。
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理财部门,具有良好的管理经验,可确保养老基金的效益;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一旦交付信托,即不受信托公司和委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从而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性。
在养老金信托中,员工享有的利益取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类型。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关联计划,另一种是货币购买计划。收入关联计划也称为最终薪金计划、利益确定计划,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应得的养老金利益。这种计划一般有最低年数限制。货币购买计划时根据员工和企业交纳得分摊款,以及养老基金得投资报酬,来决定企业员工能够获得得利益。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
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办理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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