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在上班途中,因被杨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即本案所涉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我丈夫在上班途中,因被杨某驾驶的小车撞成重伤,不仅花去17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个月前,我丈夫向法院起诉提起了诉讼,要求杨某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谁知,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我丈夫便因肝癌而突然死亡。我近日以继承人身份参加诉讼后,杨某提出我无权继续索要残疾赔偿金,理由是残疾赔偿金与我丈夫的身体、生命健康有着密切联系,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能让与、继承乃至与他人分享,即只能由我丈夫本人主张,鉴于我丈夫已经死亡,其生前所主张的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已不复存在,我自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请求权。请问:杨某的说法对吗?
读者:王满香
王满香读者:
杨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一方面,残疾赔偿金是一种定型化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即虽然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的人身权不可分离,依附于受害人的人身而存在,但它也是受害人由于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后,所减少或者丧失收入损失的补偿,这种损失无疑是人身损害导致的直接后果,当属财产损失的范围。同时,依据上述规定,受害人受伤致残后,不管其实际能活多长时间,残疾赔偿金都只能按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且最长为20年。也就是说,我国对残疾赔偿金采取的是定型化财产赔偿方式,其数额是固定的、可以计算的。与之对应,你丈夫的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便已经物化为10年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残疾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也指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即本案所涉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正因为杨某可以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履行由于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债权,决定了本案所涉残疾赔偿金当属可继承遗产之列。更何况,该可得财产在你丈夫去世前便已现实存在,且你丈夫已经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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