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许多日常生活中,许多投保人把事故或意外事故等同起来,并认为事故将对事故保险负责。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定义,意外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与被保险人的死亡、残疾、医疗费用支出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支付保险条件有关。而保险公司意外险产品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也是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若不搞清这些概念,就有可能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拒。
重庆大足县失踪王先生超过50天之后,尸体被发现在一条小河沟中。警方调查并排除了自杀和杀人的可能性后,他们的家人火化了尸体。一个多月后,王的妻子得知她丈夫的单位为他买了个人意外保险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表示,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在责任期限内(180天)身故或残疾,且意外伤害是导致其身故或残疾的直接原因,公司才能给付赔偿金。现在尸体已火化,无法对死因取证。假设王先生是因突发疾病晕倒掉进河沟溺死,其自身疾病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就不属于意外事故了。
可以看出,看似简单的意外保险在解决索赔时是非常特殊的。根据规定,意外伤害必须同时具有“外国”、“暴力”和“意外”三个条件,从而构成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上述事例中,因死者尸体火化,保险公司无法知道这三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自然不能作出赔付的决定。这就再次提醒投保人,购买意外险产品应仔细阅读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理赔条件,以免发生事故时,因“理解”不同,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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