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确诊出了风湿性心脏疾病,保险公司却未予索赔。因此张文峰向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寻求帮助,历经是民事诉讼,最后要回了1.八万元的保障金。近日,张文峰和亲人将锦旗标语送至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以表感谢之情。
2020年41岁的张文峰是成武县孙寺镇后草村农民,2003年8月26日,张文峰做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向成武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购买保险重特大重大疾病保险。依照保险合同承诺,保险费用为1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生,受益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第一次产生、并经保险公司特定或认同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计付重疾保障金。
2011年10月12日,张文峰因身体不舒服,经医院门诊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疾病、主动脉瓣膜狭小并关闭不全、二尖瓣关闭不全、心脏功能Ⅱ级,住院治疗执行了主动脉瓣膜及二尖瓣换置手术治疗,付款了医疗费用80000汪义,本不富有的家中欠了高额负债。
“不清楚跑几回,保险公司便说心脏疾病只指心梗,不给保障金!”住院后,张文峰数次向保险公司明确提出索赔申请办理,可是保险公司却以张文峰不符重疾赔偿标准为由,回绝索赔。
2012年2月27日,无可奈何下的张文峰到成武县法律援助中心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中心经核查觉得李某合乎法律援助中心标准,决策审理,并由该中心办公室主任、法律法规援助律师姜国祥筹办本案。
“这一案件的关键环节便是合同书中要求的心脏疾病种类有模棱两可,保险公司对于此事心态很强势。”经办人员本案的姜国祥表明,这类实例在全国各地有很多,他试着与保险公司非诉讼商议处理无果,最后决策开展是民事诉讼处理。
据统计,在商业保险释意一部分列有“重疾就是指下述病症或手术治疗之一:(一)心脏疾病(心梗):(注1);(二)冠脉旁通手术治疗:(注2)……”另在下一段列有“注解:心脏疾病(心梗)就是指因冠脉堵塞而造成 一部分心肌坏死,其确诊务必另外具有下述三个标准……”
对该条文,张文峰觉得,只需是心脏疾病就合乎合同的范畴,后边的注解就是指心梗的注解,其他类型的心脏疾病也归属于该合同范畴。保险公司则觉得,该条文要求的保险投保重疾范畴中的心脏疾病指的是心梗,并不是全部的心脏疾病都归属于重疾。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因为字面存有不一样的表述,导致该条文归属于模棱两可条文。在开庭审理中保险公司理应按重疾开展索赔的代理意见,被法院认同。为了更好地让受援人尽早得到赔偿,降低讼累,开展了协商工作中。最后,彼此达到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款受援人保障金18000元,保险合同消除,依规维护保养了受援人张文峰的合法权利。
提醒:这一案件的关键环节便是合同书中要求的心脏疾病种类有模棱两可。这般来看,保险条款看起来简易,其实源远流长。被保险人在选购时,必须细心研保险条款里边的路子,以防落入圈套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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