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又称“选择权”,指在确定的日期或这个日期之前,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商品或期货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期权的买方(期权的持有者)来说,购买期权并没有立即得到商品,而是购买到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使他可以在合同到期日前的时期内以有利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商品或者期货,也可以在价格不利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这种权利。
当然,享受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期权购买者必须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或称“权利金”,这笔费用也是期权买卖的价格。对于期权的卖方而言,必须承诺在期权有效期内期权持有者行使权利时出售或者买进约定的商品或者期货。期权买卖由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控制固定成本,规避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期权交易具有投资少、收益大、降低风险、保有权利的作用。购买者只需支付一笔期权权利金,就可取得买入或卖出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利。一旦投资者预期与市场变化相一致,即可获得可观收益;如果与预期相反,又可放弃行使权利,而损失的只是权利金。在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是固定的,但可能的潜在盈利却不受投资者限制。
对于期权的卖方而言,既可以进行保值、转嫁风险、规避损失,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以生产厂商为例,企业卖出看涨期权,可以从收入的权利金降低库存成本。如果产品价格上扬,期权的购买方势必要行使权利按约定的价格从企业购买产品,此时企业有义务按约交货。由于这时产品价格上扬,企业按原先价格交货必然有一定损失,但这时其库存产品同样可以按较高价格出售,所以,从整体上看是有盈有亏,而一旦市场价格下降,该期权买方必然会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企业可以用收入的权利金降低库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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