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保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给付保险金,亦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但通常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因为从法律关系上来讲,投保人分别向各家保险公司交纳了保费,理应享受获取保险金的权利。
举例来说,A佣U向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设定保额均为100m元。某日A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5800元。按照上述观点,四家保险公司应各自赔付5删元,A合计获赔23200元。而假设A在甲、乙两公司的10000元保险又佣归属于两张保单,设定保险金额分别为50m元,按上述观点,该四张保单均应脚寸5000元。那么,甲、乙两公司应该赔付的就是10000元而不郦800元。最终,A因该事故将可获得31600元,比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高出许多,并因此而额外获利25800元。
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这样显然是对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还会助长医疗单位的不正之风,同时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亏损的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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