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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争议适用有利手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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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案情介绍罗某于1998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寿险。2000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按《保险法》和合同条款规定,认为投保二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

案情介绍罗某于1998年9月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6份终身寿险。2000年9月,罗某因家庭收入锐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按《保险法》和合同条款规定,认为投保二年以上的退保,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于是根据该险种现金价值表确定退保金应为2 723元。但是,罗某声称自己的保单中无现金价值表,签定合同时保险公司及代理人也未解释条款中现金价值的意义,自己对保单现金价值的理解为已交全部保费,因此主张保险公司应退还已交的全部保费7 300元。双方由此发生纠纷。罗某不服,在2001年3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经过审理作出以下判决:首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因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其次,造成投保人重大误解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因此保险公司负有过错责任,应退还其所交的全部保费7 300元。
  从该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明显站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立场,其实此案还值得进一步商榷。  首先,对该合同是否应以重大误解合同予以撤销尚存疑问。一般来说,构成重大误解合同要求具备以下条件:①合同一方误解了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相关的合同内容,如标的、价款数额、履行方式和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的合同重要条款等。②合同一方对该内容的理解与否足以影响其签定合同的意愿,也就是说重大误解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原则。本案中现金价值是保险人在发生退保时应退还给投保人的利益,并非保险人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更重要的是投保人将现金价值的意思理解为已交的全部保费,并非是影响其决定是否投保的关键因素,所以投保人对现金价值含义的误解不能算是“重大”,合同不应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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