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险代理市场进行规范,同时也鼓励各大汽车企业集资设立保险公司,细化保险行业规则。记者采访了华泰保险负责人,也表示对该通知做好了紧急应对措施。
《通知》指出,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通知》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采取与已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通知》对公司名称、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为鼓励汽车企业投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各项政策支持措施。
按照疏堵结合原则,《通知》还要求各保监局继续对保留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数量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保监发〔2012〕82号
各保监局:
汽车生产、销售、维修和运输等相关企业(以下称“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在促进保险业务增长,扩大保险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混乱、专业能力低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日渐突出。粗放的兼业代理经营模式不适应保险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要求,迫切需要从体制机制上进行改革。推动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现就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公司名称可以包含“汽车保险销售”、“汽车保险代理”或者“汽车保险经纪”字样。
二、 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相关规定要求。
三、 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区域超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应按规定向注册地保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相关材料抄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将统一协调指导有关保监局,做好原兼业代理机构转制为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相关行政许可事宜。
四、 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在注册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或者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有2家或者2家以上分公司或营业部,应当指定一家分公司或营业部负责该区域经营管理工作。
五、 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的,应当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许可证。依托汽车企业经营场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由汽车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其他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兼任。上述经营场所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每个营业场所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保险代理业务。
六、 在汽车企业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向专业化转制过程中,相关专业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要加强对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的管理,特别要加大对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合规意识的培训力度,使其尽快适应专业化、规范化要求。
七、 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从事汽车保险业务的,应当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 各保监局应当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各保监局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辖区支持汽车保险代理专业化经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中国保监会将定期通报。
中国保监会
2012年9月14日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支持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主要是区别于当前汽车企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模式而言的,简单地说,就是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为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根据有关法规,可以从事保单销售等保险服务的中介公司包括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我们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出资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或者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由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统筹开展汽车保险业务,实现专业化经营。
答:当前,汽车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3万家,数目众多,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松散,违规问题和服务问题突出,监管效率低,管控效果差。大型汽车企业旗下网点普遍超过千家,如果这些企业成立保险代理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就可以把成千上万的网点统起来,管起来,使监管有了切实有效抓手。有利于促进汽车保险中介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规范市场秩序,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更专业、更规范的保险服务。
答: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鼓励和支持汽车企业成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如果汽车企业通过申请注销原经营场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依托自身的经营场所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方式实现整体转制,我们将按照简化手续、优先审批的原则办理。二是汽车企业与已经设立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合作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有些保险代理公司租用汽车企业经营场所开展业务,汽车企业向其收取场地租用费等费用。无论采取何种合作方式,都要求公司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业务依法合规,财务真实透明。
答:主要体现在汽车企业设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方面,给予较大力度的政策支持。一是加大服务网点准入政策支持力度。包括公司名称可以包含“汽车”字样;允许汽车企业直接依托现有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不必另设独立营业场所;简化分支机构申请程序,分支机构负责人可以兼任等。二是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分支机构设立时,将按照优先审批、简化手续的原则办理。经营区域超出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中国保监会将统筹协调有关保监局相关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答:在“堵”的方面,中国保监会已出台《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暂停审批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通知》进一步要求各保监局应当继续对兼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汽车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对管理混乱,服务不规范,专业素质不高,与保险公司财务业务关系不合法、不真实、不透明的,可以限制代理保险公司的家数和代理险种范围,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鉴于各地市场差异较大,我们只做原则性要求,各保监局可以根据地方实际,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答:汽车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不搞“一刀切”式改革,而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逐步推进。虽然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已暂停审批,但尚在有效期内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仍然有效。目前全国仍有近20万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他们仍然可以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从市场情况看,自今年3月底中国保监会暂停审批汽车企业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来,汽车保险业务总体水平保持平稳发展,未受到明显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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