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园区行政类直属事业单位,于1997年4月成立,是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业务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及政府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园区社会保险登记、基金征缴,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工作职能。
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
3、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同一员工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如需提取公积金偿还该套房购房贷款,需在办理偿还贷款前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自规定票据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1、提取限额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提取金额(多人提取的,按合计金额,下同)不得超过所提供购房发票金额。
(2)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指《存量房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售房款金额(不含车库)及契税完税发票中的计税金额三者取低。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定销房房价与拆迁补偿额的差额部分。
(4)购买公有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金额。
(5)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购买金额。
(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发票金额。
2、提取金额:
按规定可用账户余额与提取限额相比,二者取低。
1、购买新建普通住房或存量成套住房,需在房屋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十二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2、购买拆迁安置房应在拆迁部门专用收款收据凭证开具十二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其他提取均需自相应票据(含发票、收据、证明等)开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办理。
(1)《购房一次性提取申请表》H1一份;
(2)申请人社会保险(公积金)卡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支付首期房款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需提供);
(4)存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动产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购买存量成套住房需提供);
(5)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拆迁房需提供);
(6)参加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计划的参保人员申请提取住房账户和普通专户存储额且未留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的,如有多个共同买受人,需提供所有买受人与第一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①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原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②父母(含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需提供共同买受人身份证、户口本(或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7)拆迁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人与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不一致的,如满足:
①定销安置房购买人为被拆迁人的配偶、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②对《定销商品房准购证》中权益的转让情况以及拆迁货币补偿分配情况进行公证,并办理公证书。
符合以上条件的定销安置房购买人携《苏州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公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定销房安置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被拆迁人和定销安置房购买人的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及其他共有人的证件和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相应账户余额。
(8)买受人的配偶(购房合同上未署名)提取需提供结婚证(或同一户号的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9)再次购房动用的,另需提供:前次动用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原件、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如前套住房出售的,需提供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易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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