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一起挪用公款罪,余某是某村委会的文书,他在收取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之后,没有把钱上交给乡政府,却借给别人,让别人用于经营活动,也是这一行为,使他受到了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余某任罗山县龙山乡某村委会文书。余某所在的乡政府及村委会安排其负责收取本村部分村民组村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养老保险费,其将收取的部分村民养老保险费共五万多元挪用,其中一万一千元借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余款用于其家庭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款项。本以为自己可以用钱来挥霍,却没有想到给自己领来了刑罚。
挪用公款罪规定,被告人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就已经既遂了,也就是说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案发后,余某按时退回了全部账款,根据这一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做出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两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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