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刚出生的新生儿即刻享受医保待遇,日前,济宁市人社局出台《关于济宁市城镇“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与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将纳入医保范围。
《通知》规定,父母至少一方具有济宁市城镇户口且至少一方已参加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出生未满三个月的婴儿(新生儿)和28周以上的胎儿(准新生儿)均可参保。新生儿(准新生儿)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儿(准新生儿)办理参保缴费手续。1至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1至9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当年12月31日止,而10至1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的准新生儿,医疗保险待遇期为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次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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