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保险险种:意外伤害险
投保方式:在线投保
被保险人:王某
保险金额:12万元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7日7时左右,湖北省宣城市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详情如下:
因雨天视野模糊且道路狭窄,李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遇到对面来车,正向后倒车避让时,与驾驶摩托车的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倒地后头部遭到货车后轮碾压,王某在此事故中当场死亡。
事后,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交警认为:驾驶货车的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王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在事故发生时王某的驾照正处于注销期间,属于保险免责,不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拒赔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
理赔纠纷
面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王某家属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1、 该份保险是网上投保,需要在线激活,全程是由保险业务员代办,在此过程中,保险公司未能对免责条尽到条款提示的义务。
2、 经交警大队认定,在事故中死者王某无责,是否具有有效的驾驶证并不影响事故的发生。所以死者方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依据。
多次商议无果,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对于王某家属的上诉理由,辩称如下:
1、 虽然保险是由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但是也不能据此否认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他人代为激活应取得投保人一方的授权,投保人一方承担代理人的一切法律后果。
2、 虽然被保险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但是与本次案件无关。
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是否对于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争议焦点:2、驾驶证注销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免责?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照常赔付保险金。判决要点如下:
涉案保险为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并无异议,但是内嵌于该激活程序中的免责条款并未由投保人本人阅读确认,保险公司理应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是否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进一步举证证明。而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向投保人进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虽然保险业务员代为激活取得了投保人的授权,但是在激活流程中阅读免责条款内容构成自我提示,明显损害投保人一方对关乎合同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保险业务员对免责条款的确认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投保人。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一方承担代理人的一切法律后果”不符合实际情况。
被保险人王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虽然属注销可恢复状态,但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以免责抗辩不予采纳,该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王某不生效。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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