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投保经过:2015年2月10日,耿某为其母韩某某以电话投保的方式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30万,保险期间为1年,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耿某。
出险过程:2018年6月5日,韩某某在辽宁省某老爷庙死亡。根据市中心医院的急救病历显示"主诉:突发意识丧失40分钟;观病史:患者40分钟前用餐过程中出现突发意识丧失,伴抽搐,家属予拍背,清除口腔内食物后急诊120……头颈部:头颅无畸形,口唇紫绀,口腔未见异物……初步诊断:心跳呼吸骤停、心源性猝死?"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韩平朋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理赔结果:2018年8月30日,耿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个险理赔申请书,并称"事故原因或疾病诊断:吃完饭噎着引起,120诊断心源性猝死",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随后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耿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争辩
原告为其母投保的系意外伤害保险,适保范围为意外伤害事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显示韩某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猝死并非意外伤害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的适保范围。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某系因意外导致死亡,故不同意支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判决要旨
争议焦点:1.被保险人韩某某是否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保险金以及赔付保险金的数额。
法院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按照案涉保险条款记载,"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现根据市中心医院出具的急诊病历、死亡证明及证明,并结合本院的调查结果,急诊人员当时并未对韩平朋进行进一步检查,对韩某某的死亡原因并不确定,之后医院亦表示"不排除食物窒息死亡"的可能,故对于韩某某的死亡原因医院方面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现韩某某的遗体已经火化,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韩某某的死亡原因,因此本案既无法排除被保险人死亡系意外伤害所致,也不能排除非意外伤害的其他原因导致。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以及赔付金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的规定。酌定被告保险公司按50%比例赔付。
最终判决: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耿某支付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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